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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政务网讯: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保障绵阳灾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积极支持服务灾后重建工作,绵阳市灾后重建时期,制定了便民利民的户口政策,严格控制向灾区迁移户口,放宽灾区向外迁移户口的条件。 按照川公发[2008]89号文件规定,绵阳市严格控制向灾区迁移户口。灾后重建时期,各地要严格坚持 “以居住地登记”的原则,以“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向灾区迁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一律不准向灾区迁移。一是灾区人才引进的迁移问题。灾后重建,政府统一安排的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招商引资需落户的人员,公安机关要提供优质服务,优先落户;二是关于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入。2008年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原籍在重灾区范围内的,可迁回灾区,户口落在原籍。三是关于复退军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的落户问题。复退军人原籍是灾区的,复退后允许回原籍落户;刑释解教人员原籍是灾区的,允许回原籍落户;四是关于投靠迁入。灾区未成年子女(含18岁以上在校学生)需投靠城市城镇直系亲属共同生活的,准予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居住地入户。灾区父母投靠城市、城镇子女的,只要被投靠的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和正当收入来源维持正常生活的,可将户口迁入子女居住地入户。外地或我市农村灾区公民要求投靠户籍在我市城市、城镇配偶的,只要被投靠方有合法固定住所,正当收入来源维持正常生活的,可将户口迁入配偶居住地入户。农村受灾地区之间因通婚引起的婚出、婚入,应一律准予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落户。结婚后,未迁户口,一方在灾区,一方在非灾区,应鼓励支持向非灾区迁移;自愿要求迁入灾区的,应予以登记落户。五是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对受灾地区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含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要按照原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予以落户。对市外、市内以投亲靠友、购买农村房屋、宅基地、承包山林土地等理由要求迁入重灾区农业户口的一律不得迁入。 另一方面,放宽了灾区向外迁移条件。在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工作人员,其父母在灾区,丧失生活居住条件的,原则上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准予向子女投靠迁移入户。在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工作人员,其配偶在灾区,丧失生活居住条件的,准予向配偶投靠迁移入户。在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工作人员,其未成年子女(含18岁以上在校学生)在灾区,丧失生活居住条件的,准予向父母所在的城市、城镇入户。 绵阳市辖区属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无法生活居住的农业人口向一般灾区迁入,经迁入地直系亲属所在地的社、村、镇(乡)同意后,按迁入地户口登记原则迁移入户。对非直系亲属投靠迁入农业户口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政府统一异地安置的人员,经当地政府同意,允许将户口迁入安置地入户。(廖昌建 景立权 绵阳晚报 陈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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