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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4-28    来源:绵阳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应急管理局    字体:【   阅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均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奖励举报重大风险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于2021年9月开始施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市(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结合绵阳实际,市应急管理局草拟了《绵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7月向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在得到市发改、住建、交通、经信等部门意见回复后,于8月上旬修改完善形成了《绵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资金来源。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核查处理)、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是确定奖励范围和标准。明确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明确不予奖励的例外情形;对核查属实的,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包括瞒报谎报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行政处罚金额,细化奖励标准,一次性最高奖励额度可达30万元。

三是规范举报奖励办理流程。明确了举报方式、受理转办、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奖金领取规则。使用“两表”(《绵阳市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绵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规范受理和奖励金审批;明确处理时限: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办理部门应当在核查处理结束后15日内,对举报情况予以认定并通知举报人。

四是落实监督管理。明确举报人员、举报处理工作人员相关要求,对打击报复、不遵守保密纪律、徇私舞弊、挪用侵吞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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