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的动态掌握,为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对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好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有力指导县(市、区)、园区和市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运转,依据《绵阳市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绵阳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园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单位和市消防救援支队。
第三条 各单位依照本制度,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告本地区、本单位季度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工作情况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应急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2.落实市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二)风险防控情况
1.风险研判成果及防范应对工作措施情况;
2.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导检查情况;
3.应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应急准备情况
1.落实值班备勤情况;
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应急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3.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情况。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对处置情况
(四)对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特殊情况应根据市应急委办公室要求及时报告。通常采取以下方式报告工作:专人汇报、按固定时间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
第六条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全市应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各地、各单位的报告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并形成向市应急委员会的专题报告。
第七条 应急工作报告情况纳入年度应急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