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
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队伍”)参与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规范化管理,引导队伍有序参与抢险救援行动,提升抢险救援效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党委政府以外的其他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绵阳市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后的抢险救援行动。隶属于我市的队伍,按照指令参与绵阳市辖区以外的抢险救援行动时,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调度指挥
第四条 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分为主动申请和指挥部调派两种形式。主动申请参与抢险救援行动的队伍,应由指挥部综合研判抢险救援行动实际需要和队伍的救援能力,同意其参与后,方可参与抢险救援行动。由指挥部调派参与抢险救援的队伍,在接到指令后,要迅速响应,立即出动执行抢险救援任务。
第五条 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应先领取抢险救援通行证并填写登记表。未取得抢险救援通行证的队伍不允许进入抢险救援管制区域。
第六条 指挥部对参与抢险救援行动的队伍实施统一管理。指挥部对队伍的统一管理仅限于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统筹调度,不改变队伍原行业主管关系。
第七条 参与抢险救援行动的队伍要主动派出联络人员到指挥部报到,实时传达指挥部指令,报告队伍抢险救援情况。
第八条 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时,其后勤保障实行自主保障优先的原则,确需指挥部提供相关保障的,应及时向指挥部申请。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九条 队伍应确保参与抢险救援行动的队员具备相应能力水平和资质,装备、器材性能良好可靠。
第十条 队伍应当服从指挥部的现场统一指挥,加强与其他抢险救援力量的行动配合,队伍不得无故拒绝执行指挥部指派的抢险救援任务,队伍有权拒绝执行超出自身救援能力的任务。
第十一条 队伍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并对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队伍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听从指挥部指令并根据自身抢险救援能力下达相关指令,不得做出超出自身抢险救援能力或者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指令。
第十三条 队伍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尤其是对高危作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队伍不得违规安装、使用警报、警灯等装置;不得悬挂、张贴、喷涂与政府部门、权威机构相类似的图案、图标;不得悬挂、张贴、喷涂与队伍无关、与该次抢险救援行动无关或容易对队伍性质、隶属关系等产生误解的标语;队员着装不得与军、警、消防等制式服装雷同。
第十五条 队伍应严格服从事故(灾害)区域道路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现场警戒指挥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队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在抢险救援现场以队伍名义开展与救援无关的活动,做出有损救援队伍形象的行为。
第十七条 队伍应向指挥部如实报告救援相关信息,不得歪曲、捏造救援成效、灾害损失,不得隐瞒救援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队伍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发布抢险救援相关信息,不得传播、发布各种谣言或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
第十九条 抢险救援任务结束后,队伍应按指挥部要求有序撤离事故(灾害)发生地,不得无故逗留。队伍安全归建后,要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依照本规范对参与抢险救援的队伍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队伍在参与抢险救援行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行为,均有权向指挥部、应急管理部门或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其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指挥部许可,擅自进入事故(灾害)管制区域,或者不服从事故(灾害)区域道路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现场警戒指挥管理,影响抢险救援现场秩序的;
(二)不服从指挥部指令,无故拒绝执行指挥部指派的抢险救援任务的;
(三)开展与抢险救援无关的活动或作出有损队伍形象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听从指挥部指令,做出超出其抢险救援能力的危险行为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五)擅自发布抢险救援信息或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影响抢险救援现场秩序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队伍或个人在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为应急救援工作作出杰出贡献的,将视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做好县(市、区)、园区与市级之间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绵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绵阳市应急救援通行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援车辆进出应急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区域管理,维护救援现场秩序,提升抢险救援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应急救援通行证由市、县两级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条 应急救援通行证仅供我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启动应急响应后,社会救援车辆进入交通管制区域使用。
第三条 社会救援车辆是指除政府公务用车或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警车、救护车等车辆以外的车辆。
第四条 所有社会救援车辆进入事故(灾害)交通管制区域必须持有核发的通行证,无通行证或通行证信息不准确的一律劝返。
第五条 市级或县级指挥部调派相关社会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时,或相关市级、县级部门调派其他社会车辆参与抢险救援行动时,应通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为其办理通行证。除社会救援队伍外,其他随同政府公务用车或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警车、救护车等车辆一同进入救援管制区域,并由其统一管理的社会车辆无需单独办理通行证。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时,现场填写救援行动名称、编号、车牌号等内容,并加盖“绵阳市(或各县市区、园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七条 社会救援队伍或车队原则上实行“一车一证”,通行证在当次救援期间可以重复使用。
第八条 社会救援队伍在应急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登记表。
第九条 应急救援通行证使用后不回收,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自动作废。
第十条 严禁涂改、转借、违规使用通行证或伪造应急救援通行证,一经发现,视情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绵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