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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2024年)

发布日期: 2024-03-22    来源:绵阳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应急管理局    字体:【   阅读: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 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7.《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8.《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7.《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8.《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 二条

5.《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8.《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9.《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川应急函〔2020〕662号)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生产、储存烟 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

1.《烟花爆竹安管权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

行政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宣传教育训练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

行政许可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煤矿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6.《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

行政许可

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 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

行政许可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7.《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8.《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

行政许可

矿山特种作业

人员职业资格

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宣传教育训练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 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规划财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

行政处罚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

行政处罚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 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或者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粉尘 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或者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款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9.《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1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规划财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 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

行政处罚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二项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 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3

行政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 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5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四项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4.《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7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8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 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9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0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1

行政处罚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2

行政处罚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查)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 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3

行政处罚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4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5

行政处罚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7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8

行政处罚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9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3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 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9

行政处罚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0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1

行政处罚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4

行政处罚

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5

行政处罚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6

行政处罚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九条

2.《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煤炭法》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8

行政处罚

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行政处罚

《生产煤矿回采 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煤炭开采顺序的行政处罚

《生产煤矿回采 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煤炭开采顺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0

行政处罚

对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行政处罚

《生产煤矿回采 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1

行政处罚

对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生产煤矿回采 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行政处罚

《生产煤矿回采 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3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组织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按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生产煤矿回采 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按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4

行政处罚

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5

行政处罚

对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6

行政处罚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7

行政处罚

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8

行政处罚

对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9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0

行政处罚

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1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2

行政处罚

对煤矿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3

行政处罚

对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4

行政处罚

对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5

行政处罚

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6

行政处罚

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7

行政处罚

对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8

行政处罚

对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9

行政处罚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0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1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2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 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3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规检查、维修、操作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规检查、维修、操作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4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十六 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 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5

行政处罚

对矿山井下采掘作业、露天采剥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十七 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井下采掘作业、露天采剥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 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6

行政处罚

对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7

行政处罚

对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矿山,未按要求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十九 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矿山,未按要求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8

行政处罚

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9

行政处罚

对井下采掘作业应当探水前进而未探水前进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井下采掘作业应当探水前进而未探水前进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0

行政处罚

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1

行政处罚

对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对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2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 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 发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5

行政处罚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8

行政处罚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3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4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5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6

行政处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 登记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7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 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9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0

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2

行政处罚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3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5

行政处罚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2.《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 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0

行政处罚

对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2

行政处罚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5

行政处罚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8

行政处罚

对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用量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0

行政处罚

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2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3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5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6

行政处罚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三、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接受转让、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7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

3.《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8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3.《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十七条

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9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0

行政处罚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1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伪造、变造、 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3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4

行政处罚

对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5

行政处罚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超出许可的品种、 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6

行政处罚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9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3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5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6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7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8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9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0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1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2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 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 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0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1

行政处罚

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2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 ,骗取或者勾结、 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相应资格、 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6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等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0

行政处罚

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1

行政处罚

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5

行政处罚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9

行政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0

行政处罚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1

行政处罚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2

行政处罚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3

行政处罚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6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 发现特种作业人员伪 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7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 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转 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 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 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3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5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6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 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7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 送管道安全管理 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相关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相关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2

行政处罚

对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3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5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 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6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7

行政处罚

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9

行政处罚

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0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扰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阻扰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1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2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3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5

行政处罚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6

行政处罚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7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8

行政处罚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类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类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1

行政处罚

对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类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2

行政处罚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类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3

行政处罚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类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4

行政处罚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类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5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6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7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礼花弹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礼花弹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9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 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0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2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3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4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5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6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7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8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应急局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9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0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1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2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3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4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5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6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7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

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8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9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1

行政处罚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2

行政处罚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3

行政处罚

对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人员未按照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4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5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要求的;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6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7

行政处罚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8

行政处罚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9

行政处罚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0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1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2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3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4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5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地质勘探单位、 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 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6

行政处罚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8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9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并落实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并落实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1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3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4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的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 发现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5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延期的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延期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 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6

行政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 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7

行政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 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8

行政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9

行政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 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0

行政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 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1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 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2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 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3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4

行政处罚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大于300米,或者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5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定、采用浅深孔爆破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定、采用浅深孔爆破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6

行政处罚

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7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以及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按规定分层开采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以及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按规定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8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9

行政处罚

对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0

行政处罚

对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1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按规定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发现存在问题未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按规定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2

行政处罚

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铲装、装载与运输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小型露天采石场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最小间距规定的,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4

行政处罚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5

行政处罚

对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6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却未设置截水沟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却未设置截水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7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8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 矿产资源地质勘 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9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 矿产资源地质勘 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0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 矿产资源地质勘 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1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 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2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 矿产资源地质勘 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3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 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 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4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 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 工程安全管理暂 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 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5

行政 处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 工程安全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6

行政 处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一 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7

行政 处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8

行政 处罚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二 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9

行政 处罚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 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30

行政 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31

行政 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 条、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32

行政 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 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 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承包单位违反《非 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33

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34

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 ,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35

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36

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37

行政 处罚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办法》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