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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2024年)

发布日期: 2024-03-22    来源:绵阳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应急管理局    字体:【   阅读: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 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7.《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8.《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7.《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8.《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 二条

5.《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8.《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9.《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7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8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川应急函〔2020〕662号)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生产、储存烟 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9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

1.《烟花爆竹安管权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0

行政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宣传教育训练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1

行政许可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煤矿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6.《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3

行政许可

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 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4

行政许可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7.《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8.《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5

行政许可

矿山特种作业

人员职业资格

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宣传教育训练科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7.《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 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6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规划财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7

行政处罚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8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19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0

行政处罚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 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或者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粉尘 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或者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3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款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9.《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1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规划财务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 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2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0

行政处罚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二项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2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 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3

行政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 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5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四项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4.《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7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8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 法人员依法履职管 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39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0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1

行政处罚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2

行政处罚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查)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 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3

行政处罚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4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5

行政处罚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7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风险监测与预案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8

行政处罚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49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3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 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59

行政处罚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0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1

行政处罚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宣传教育训练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4

行政处罚

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2343089

65

行政处罚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