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市防办牵头,根据《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5〕7号)《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5年度修订)》(川防指汛发〔2025〕4号)和《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设立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绵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绵委办字〔2024〕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门、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对《绵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度第二次修订)》在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重要基础设施涉灾风险隐患排查和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整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防灾避险转移主体责任、管控措施和经费保障。
1.“3.1预防(1)思想准备”中,增加“个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自然灾害风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相关表述。
2.“4.1总体要求(2)转移避险”中,删除“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情况紧急时,应当立即动员、组织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区域内的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配合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
应当避险转移人员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灾害威胁解除前擅自返回受威胁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劝导,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受威胁区域。受威胁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对防灾避险转移实施主体责任、管控措施进一步明确。
3.“5.9资金保障”中,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相关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并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并规范管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经费保障进一步明确。
(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措施。
1.“3.1预防(6)物资队伍准备”中,增加“通过‘多员合一’建设一支稳定的专兼职综合应急队伍”,进一步强化基层应急指挥基础和力量配置要求。
2.“3.1预防(12)组织演练”中,增加“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演练,高风险地区要加强专项演练。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参与预案演练。”,进一步强化基层预案演练要求。
3.“5.10技术保障”中,增加“开展科技赋能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揭榜挂帅’”相关表述。
(三)根据《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5年度修订)》增加内容。
1.“1.2编制依据”中,增加《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
2.“3.1预防(3)工程准备”中,根据国家防总办《关于提升城市极端暴雨防范应对能力的指导意见》(国汛办〔2024〕1号),增加“模拟极端情形,科学规划城市防御布局,科学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合理确定洪涝防御标准”,进一步强化极端情况下城市防洪顶层设计相关要求。
3.“3.1预防(9)隐患排查治理”中,根据省预案,增加“强化行业部门主导的专业排查,住建、交通、水利、经信、铁路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突出公路交通设施、铁路交通设施、重大水利水电设施、重大市政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重大输电线路等能源设施等,开展专业化排查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涉灾风险隐患”
4.“3.3.1相应措施(3)”中,根据省预案,增加“在有通信信号等条件的工地营地建设高杆视频监控装置,接入其上级管理单位、所属行业监管部门,由其上级管理单位督促做好转移避险工作。”,进一步强化工地营地转移避险工作措施要求。
(四)根据《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5年度修订)》,结合《绵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度第二次修订)》修改内容。
1.“2.2.1市防指职责(4)”中按照《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将“及时发布特别重大、重大或影响较大的防汛抗旱信息”更改为“及时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影响较大的防汛抗旱信息”。
2.对比省、市预案,因省预案中无此章节,市预案后面对任务内容有明确,故删除“1.7主要任务”章节;省预案中对预警衔接有相应的提法,故删除“3.3.2预警响应衔接”章节;保留“3.3.3市级部门响应和3.3.4企事业单位及在建工程预警响应”章节,标题修改为“3.3.3市级部门预警行动和3.3.4企事业单位及在建工程预警行动”。
3.“3.2.4预警发布(3)预警对象”中包含了叫应内容,根据省预案同步修改为“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河心洲岛(坝)、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区等特殊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将“(3)预警对象”中的“叫应内容”调整到“(4)信息反馈”中。
4.将成员单位中的“绵阳军分区”调整为“绵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并对成员单位顺序做相应调整。
5.“4.2启动、终止条件及响应行动”中,根据省预案,在一、二、三、四级“组织指挥”、“值班值守”的地点修改为“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响应行动”中增加“督促指导采取转移避险、“关停限”等措施”。
6.对接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对“附件6-2,绵阳市已成堤防统计表”、“附件6-7,绵阳市境内主要大型桥梁统计表”、“附件6-8,绵阳市山洪灾害危险区统计表”、“附件6-12,绵阳市行政分区水资源总量统计表”等附件进行调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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